燃气报警器系统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燃气报警器系统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装验收方面
1.应装未装燃气报警系统
《方案》中明确“应装未装”为隐患,《新安法》第三十六条明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小型餐饮等非居用户装修和换租比较频繁,偶有应装未装燃气报警系统的情况,《新安法》实施后《方案》很快出台,也旨在“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各类企业,尽快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为,《新安法》实施后“应装未装”已不仅仅是违规,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应装未装非居用户,有关检查单位应针对性提升检查频次、严格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甚至不配合整改的,查实后由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燃气报警系统安装不规范
燃气报警系统安装的规范性,跟用户的用气安全息息相关。规范的安装大致统一,不规范的安装却各有不同,工程验收中经常看到各种不规范的安装问题,如;“探头高度不规范”、“探头位置不合理”、“主机位置非最优”、“报警主机无备用电源”、“主机电源非消防专用电源”、“报警未与排风系统连锁”等,问题各不相同,却都可成为“致命”的隐患。该类问题比较常见,其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检查单位坚持“发现即要求整改并闭环管理”原则,将有利于该类问题逐渐减少。
3.报警主机安装要求不明确
燃气报警系统主机应该装在什么位置?是否必须装在24小时有人的值班室/消防中心才不算隐患,否则必须挪动其主机?
在很多涉及燃气报警系统的验收中,经常遇到上述问题,偶有验收主体不同、对象不同,会有对报警控制器安装位置要求严格程度不统一、不一致、不明确的现象,甚至因此导致一些非居用户迟迟用不上清洁环保的天然气。该问题之所以长期困扰从业人员,与有关规范内容息息相关,简要分析如下:
(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第6.2.1条规定:“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该全文强制规范规定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简洁明了未限定报警主机安装位置。
(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1.6条规定:“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本条规程对报警主机安装位置有了规定,但并不能作为燃气报警主机安装位置的强制规定依据:其一,本条规定设定有前置条件,即:“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显然未设置或不具备条件设置(值班室、控制中心等)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用户并不适用该条款。如若照搬照套,难免是生硬解读规范的做法;其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是推荐性规程,不具有强制性。
(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10.8.2第5条规定:“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此条用“宜”,较为柔和,显然规范考虑了到现实情况下不少用户切实不具备设定集中管理监视的条件、必要性等问题。
(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11条规定:“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声光报警装置”。规程制定说明中解释:“本条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集中报警控制系统中一般探测器不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声光报警功能一般在报警控制器(主机)上,为了提醒现场人员发生了泄漏,特作此规定”。本条规定及其制定说明已然从本质上道明了设置燃气报警系统的初衷(根本目的),即:及时告警现场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及时知晓的人员,确保大家第一时间知晓发生燃气泄漏,确保及时合理应对、保障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上述条款,涵盖了燃气报警系统及其主机安装要求的主要内容,整体上规范并未将燃气报警主机安装位置的规定进行绝对的明确和限制,只因对未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所用非总线制燃气报警系统、值控室/消防中心距离用气点切实太远等情况的非居用户,“燃气报警主机安装位置”理应充分结合用户实际,围绕规范的核心要义制定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维护检定方面
《新安法》中第三十六条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全过程提出了要求,第一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保障有效期内燃气报警系统正常使用,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报警系统开展维护、检测及标定等工作。而长期以来燃气报警系统维护维保在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较为明显:
1.设备维保覆盖率极低
当前,燃气报警系统是否维护普遍由业主自行选择和决定,大多数用户不愿长期为此买单,宁愿出现故障问题后一次性维修解决。因此,除了一些大型的物业单位有长期合作的维保单位,其他非居用户报警系统维护保养的覆盖率极低。这也是用户燃气报警探测器、控制器等经常检查出故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2.检测标定质量被忽视
不少用户对自家设备的使用需求既不清楚、也不在意。设备虽贴了检测有效期标签,但业主并不清楚检测标定相关情况、对设备运行质量状况模糊不清,系统设备检测标定质量被忽视,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并无保障。
(三)检查排查方面
1.“一刀切”增加小型非居用户负担
实际检查中,不少小型非居用户虽独立设有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依然被要求改移燃气报警主机,这种无视实际,统统要求燃气报警主机改移的做法导致不少小型非居用户长距离迁移报警主机,用气负担明显增大。可作为支撑的规程条款为《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1条规定:“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 ni的场所,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规程制定说明中解释:“第3.3.1该条规定了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主要选择由典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的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但对面积小于80 mi的商业网点,如小型餐饮等,可以设置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这样可以降低用户负担”。
2.检查排查隐患点不够全面
检查排查中,燃气报警系统关注点不全面的情况时有存在。例如,今年4月在侨鑫国际调研中发现A餐厅“切断阀不切断”、B餐厅“报警主机声光报警失效”、“C餐厅报警系统未跟排风系统联动”等问题,此类问题关系到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否发挥作用,现场全面检查中容易受检查时点、检查人员、现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从而被忽略或遗漏。
3.报警系统功能检查核验深度细度不足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D.1.2条规定:“在现场,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应仅对探测器报警动作值、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实施检验。”此规定虽用了“应仅”,但实际检查核验中因各种原因,致使多数检查主体对报警系统功能进行核验的过程中却难以达到此处“应仅”要求的深度。以探头报警功能动作值核验为例:一.报警动作值与铭牌上标明的报警设定值之差不超过±10%LEL,则探头功能质量属于“合格”﹔二.报警动作值与名牌上标明的报警设定值之差超过10%LEL,但仍在1%LEL~25%LEL.范围内,则探头功能质量属于“准用”﹔三.报警动作值超过25%LEL,则探头功能质量属于“不合格”;在检查核验现场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处于各种原因,难以保证能如此深入、精准。
(四)其他问题
1.用户端人员安全意识相对较为薄弱
非居用户端人员流动性大、对燃气设备设施缺乏了解、生产安全意识薄弱,导致规范统一管理难度大。众多历史事故经验表明,生产环境中个别安全意识水平极低的个体常常“影响”和“决定”一群人的命运,因此全面提升用户端全员安全意识,意义重大。
2.完善统一的监测预警平台尚未搭建
当前,主管部门对燃气报警系统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燃气报警技术服务需求显著增加,系统安装、维护、检定等有关人员技术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有实力有保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及监测预警平台急需出现,且政府及燃气企业对燃气报警系统的管理仍处于平台搭建期,因此当前燃气报警系统的高效管理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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