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富通提醒不得协助业主窜改伪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设备数据
气体检测报警器未投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比如,2022年5月,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在对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喷漆车间作业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可燃气体。此外,在生产现场堆放有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数吨的油漆渣等危险废弃物,并存放有3瓶液化天然气(其中1瓶处于使用状态)。在这种环境中生产作业,一旦可燃气体遇上明火或其他点火源,将直接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但该企业负责人为节省生产开支,竟然关闭停用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虽然尚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最终该企业负责人因擅自关闭停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这一行为而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2023年3月,笔者在对某企业开展安全培植服务期间,也发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VCM一期装置现场一台有毒检测报警器报警状态灯和报警数值显示为高限报警,但现场区域警报器未发出声光报警,中控室也无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且在中控室也查不到任何相关的报警处置记录。
经核查后确认,企业在GDS系统的设置中人为地将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输入信号进行了“强制”处理,不允许现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输入信号触发GDS系统声光报警。
经粗略统计,仅该公司VCM一期装置就有244台气体检测报警器处于“强制”状态。现场的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不仅存在长时间报警未处置现象,而且因为人为干扰GDS系统的正常报警功能,致使这些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变成了“聋子的耳朵”。此时装置的GDS系统对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信号的监测实际上是处于失控状态,安全风险极高,一旦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气体含量超出规定值却未能触发报警,极易引发事故。
对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国家历来相当重视,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标准规范。
早在201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就明确规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其中的“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是指企业在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
但根据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多年来在对全国各地企业的检查数据统计,在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不规范”占比14.5%,在数量上排名第二。由此可见,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规范设置、使用还没有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对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置予以了明确的规范。其中,第3.0.3条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此外,第3. 0. 8条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此外,2021年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九十九条(四)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则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凡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各种违规行为均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都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因此,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规范使用应该引起相关企业足够的重视,不可掉以轻心,更不可以身试法。
二头三尾中特提醒技术及业务人员严格恪守职业操守,不得协助业主篡改伪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设备数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安装和使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