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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反映出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但在日常工作中,安全设施、设备停用或者“带病”运行的情形并不少见。
2023年2月,应急管理部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整治“关键工艺联锁未履行变更手续摘除,不及时恢复”“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等情况。
随后,全国各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6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针对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带储存含加油站)、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带“病”运行部位建立台账,逐一评估其运行安全现状,制定整治措施,实施限期分类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动态开展带“病”运行排查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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